一、传销属不属于单位犯罪
传销不属于单位犯罪,传销涉及的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二、传销的犯罪构成
传销的犯罪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
4.客观方面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
三、传销的主要手段
传销主要有如下手段:
1.为传销组织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2.传销组织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有的还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等,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3.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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