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场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被人民法院在执行变(拍)卖的建筑物,却被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按“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的处罚决定,对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处罚的合法性论证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怀德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姜明安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行政法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建淼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熊文钊教授莅临论证会并发言。
法制日报社等众多媒体参与旁听了论证会的全过程。
1996年12月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龙法执字第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依法变卖被执行人陈密校所有的两栋房产,并以评估价1233300元人民币变卖给陈艳金。变卖款均于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二、有关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由购房者到有关部门办理。1996年12月1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龙法执字第528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陈密校及在上述两栋房屋的住户在1996年12月23日前迁出该楼房。到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1996年12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代收案件执行款收据》,证明陈艳金交付上述两栋房屋的变卖款1233300元。1997年5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1996龙法执字第5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执行位于布吉镇草埔木棉岭第95号、101号两栋五层的私房(现木棉岭30栋、81栋)给陈艳金,被执行人陈密校所有两证一书作废。陈艳金现实际拥有深圳市罗湖区木棉岭30栋、81栋房产。
2017年5月18日,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陈艳金作出罗规土罚字[2017]第08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密校、陈艳金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深圳市罗湖区木棉岭30栋、81栋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该局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论证的委托人薛俊房产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玉龙新村D区27栋14套私房,原系潘来志1993年兴建,人民银行下属单位于2002年2月申请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鞍山中级”)裁定查封。2002年3月经法院委托评估,房地产评估部门评估该房产七层14套共848平方米,评估价为5900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5003200元。2003年3月鞍山中院作出(2000)鞍经执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以上房地产以人民币5,003,200元作价抵偿相关企业拖欠的债务,同时鞍山中院将(2000)鞍经执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深圳市国土局,有关执行的裁定书交布吉国土所及布吉镇政府备案,等待办理产权手续。2005年鞍山证券公司和财政部及人民银行总行设立的汇达资产托管有限公司(下称汇达公司)签订了深圳罗湖区住宅项目资产转让协议书,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玉龙新村D区27栋14套房地产住宅移交汇达公司,由汇达公司处置。汇达公司于2007年4月公开拍卖以上房地产,委托人薛俊通过公开举牌竞买取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玉龙新村D区27栋14套房地产,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2007年8月委托人薛俊于2007年8月前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时被其工作人员告知等待通知,延迟办证至今。委托人薛俊购买上述房屋后一直正常使用至今,在长达10多年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对委托人薛俊所拥有的房屋产权均认可。2016年,薛俊所在的房屋片区被深圳市罗湖棚户区改造玉龙片区指挥部列为棚改项目。2017年3月8日,薛俊签订《房屋搬迁前置协议书》,约定搬迁补偿为14套房地产,深圳市罗湖棚户区改造玉龙片区指挥部向原告出具《按期签约申请受理号回执单》,并确认原告“按期签约申请受理号”为:【Y20170308】2355。2017年5月26日,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薛俊作出罗规土罚字[2017]第06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潘来志、薛俊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玉龙新村D区27栋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该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专家论证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裁判的效力优于行政机关登记的效力。
从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上讲,人民法院作为行政争议的最终裁决者,人民法院裁判的效力优于房产行政登记的效力。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后出具的裁判文书即是房屋合法的证明文件,与红本房产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管该房屋在法院拍卖、变卖后是否进行了房屋产权的登记,是否办理红本房产证,只要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合法裁判法律文书,就已经确认了房屋的合法来源及所有权法律效力,未进行房屋登记并不影响房屋的权利状态。在房屋拆迁时将法院拍卖、变卖所得的房屋应视为红本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权不得超越、藐视司法权。由于陈艳金、薛俊的房屋是通过法院拍卖、变卖的方式取得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超越职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否定了司法裁判和执行裁决的既判力。
专家认为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三个违法问题。
1.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陈艳金、薛俊的房屋按照深圳市的现行政策均属合法且可以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罗湖棚改项目的300多户与委托人同样的房屋性质,且委托人的房屋还是通过法院的变卖、拍卖程序依法取得的,比其他没有通过法院的变卖、拍卖程序取得的房屋更具有司法效力,因此其他业主可以办理房产证,委托人的房产更应当依法办理房产手续。而且房产登记部门也复函给人民法院答复委托人的房产可以通过补交税款的方式进行补办房屋登记手续,只是由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义务、拖延履行义务才导致房产证至今未办理。
房屋没有产权证不等于房屋没有所有权和房屋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可见土地、房屋权利效力不是从办理房产证之日起生效,房屋产权证只是起了公示作用,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是说没有办理房产证,陈艳金、薛俊就不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只是影响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已。
将通过法院拍卖、变卖取得的房产认定为违章建筑,事实证据不充分。只有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不是通过正当程序取得的房屋,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通过法院拍卖、变卖取得的房屋具合法性,只是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且没有办理产权证的责任和原因不得归咎于陈艳金、薛俊,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造成的。
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陈艳金、薛俊通过法院拍卖、变卖取得了房产、支付了对价,且两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将两人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证据不充分,事实认定错误。
与此同时,对本案薛俊而言,深圳市罗湖棚户区改造玉龙片区指挥部与薛俊签订了《前置协议》,承认了房屋的合法性,约定按红本标准进行补偿,这是一个行政确认行为,已经依法确认了委托人薛俊的房产按红本进行补偿,而且这一协议至今仍然有效,没有被撤销。而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薛俊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与深圳市罗湖棚户区改造玉龙片区指挥部的《前置协议》相互矛盾,一方面按红本进行补偿,另一方面又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罚,因此该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建设属事实认定错误。
2.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不得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1993年建造的陈艳金、薛俊房屋为违法建筑,从而予以处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993年建造房屋时没有《城乡规划法》,新法的适用不得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城乡规划法》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处罚机关适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错误。因为本案是通过法院拍卖、变卖取得的房屋,不是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与罗湖棚改300多户已办理房产证的建筑是一样的。虽然陈艳金、薛俊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但是两人房屋是通过法院合法拍卖、变卖方式取得的,如果陈艳金、薛俊补交税费,行政机关及时进行房产登记,陈艳金、薛俊是可以取得房产证的。但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没有及时登记并出具房产证,并不能由此认定该建筑物是违法建设的。因此,在陈艳金、薛俊的房屋不是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适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3.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滥用职权。消防隐患评估中介机构不是国家法定的公安消防机关,没有认定火灾隐患的行政权力。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火灾隐患由公安消防部门认定,所以消防隐患评估机构没有相应的认定消防火灾隐患的职权,该火灾隐患的评估认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为了减少补偿金额给棚改拆迁户于2017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薛俊本可以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而法院于2017年6月发函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至薛俊名下手续,该法院的函件确认了行政处罚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
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陈艳金、薛俊的房屋建造了二十几年一直没有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现在要进行棚改了,却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该建筑物建设后长达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没有尽到行政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且该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行政处罚法》两年的追诉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是违法建设行为,而不是违法建设的结果,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具体的施工建设行为,该行为随建设行为的结束而终了,一旦建筑物建成以后,违法建设行为就结束了,违法建设是一个行为,不是结果,并不存在该建设行为状态延续的问题,只是建设结果延续至今。因此行政处罚机关按建设结果进行处罚,显然混淆了建设行为和建设结果之间的关系,在建设行为两年后,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因出现了棚改事项,就追溯二十多年前的建设行为,显然超过了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和两年的追溯时效,因此该处罚理由明显不成立。而陈艳金、薛俊依法通过法院的变卖、拍卖取得房屋是合法房产,而不是违法建设。
陈艳金、薛俊不是建筑房屋行为人,行政处罚对象错误。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对象错误。即便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认为所涉房屋有超面积建设的违规行为,其处罚对象也只能是原房屋建设行为人,本案的委托人没有实施任何违法建设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也有错误。即便原房屋建设有超面积建设的违规行为,也只能认定为部分违法,不能不加区分地与未取得两证一书的违法建筑相混淆。
陈艳金、薛俊的房屋不是原始建房人,陈艳金、薛俊拍卖、变卖取得房屋之后没有改建过,两人不是违法建设行为的行为人,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不是买卖行为或者使用行为违法,其认定的是房屋建造超过了规定范围。陈艳金、薛俊不是房屋建造者,其拥有房屋经法院执行程序取得之日起就是合法房产,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陈艳金和薛俊视为处罚对象是严重错误。
这是一个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的典型案例,参会专家在论证会上重点探讨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以中国目前的法制体制为出发点,呼吁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不得超越、藐视司法权。该案中陈艳金、薛俊的房屋是通过法院变(拍)卖的方式取得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质上否定了司法裁判和执行裁决的既判力,是对中国司法权威的挑战和践踏,在提倡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需要更加践行法治理念,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真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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